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商务网食品行业的管理,保障食品商务网买家的合法权益,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食品商务网服务条款》、《食品商务网规则》、《信息发布规则》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食品商务网平台内经营者和通过线下交易购买食品(含保健食品)的用户。
第二章 商家经营资质要求
第一节保健食品
商家从事保健食品生产与销售
第三条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GMP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第四条商家在食品商务网发布的保健食品类产品须在其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且商家仅可销售其自身所生产的保健食品,如:商家发布“保健饮料”相关产品信息,则其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范围须包含“保健食品生产销售(饮料)”等相关字样。
商家仅从事保健食品销售
第五条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第六条商家在食品商务网发布的保健食品类产品须在其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书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
第七条商家须核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商家在食品商务网上发布的保健食品类产品须在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
第二节 其他食品
商家从事食品生产与销售
第八条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商家在食品商务网发布的食品类产品信息须在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且商家仅可销售其自身所生产的食品,如:商家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产品信息,则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须包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商家仅从事食品销售
第十条商家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即《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商家在食品商务网发布的食品类产品信息须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内,如:商家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产品信息,则《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范围须包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如商家发布“乳制品”相关产品信息,则《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须包含“乳制品”。
第十二条商家须核验食品生产者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确保其在食品商务网上发布的食品类产品须在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
第三节食品添加剂
第十三条商家如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商家在食品商务网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类产品信息须在其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
第四节 针对于强制性认证产品
第十五条 商家在食品商务网中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需要填写3c认证书编号以及组织名称
第十六条 商家在食品商务网中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与获证产品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章 商品发布
第一节 商品发布要求
第十五条商家应按《食品商务网规则》及食品商务网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
第十六条商家对商品的描述应与买家收到的商品相符,且商家应当对商品瑕疵、保质期、生产日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商家在食品商务网发布商品应严格遵守以下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 商品发布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商家未按《食品商务网规则》及食品商务网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的,按照《信息发布规则》中滥发信息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买家收到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商家对商品的描述不相符,或商家未对商品瑕疵、保质期、生产日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的,按照消费者权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商家在食品商务网发布商品若违反相关行业标准中关于商品发布的规定,食品商务网将对其违规商品给予下架,并按照有关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理,本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经新闻媒体曝光、国家质监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系质量不合格的线下某一品牌、品类、批次的商品,或其他要求协查的商品及店铺相同的商品,食品商务网将依照其情形严重程度,采取下架商品、删除商品、禁止发布、帐号限权等处理措施对其进行临时性的市场管控,直至帐号关闭。
第四章 商品品质
第一节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商家出售假冒商品的,将按照《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中严重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商家出售商品未依法取得相应生产经营可证或不在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所载明的经营/许可范围内,商家出售未按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贴附标识标签、或标识标签中内容的标注形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的商品;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禁止销售产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销售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销售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向平台投诉举报:
第六章 服务终止
第二十五条商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食品商务网有权终止服务,并进行关闭账号处理:
(一)违规行为扣分达六十分;
(二)向食品商务网提供伪造、变造的商家资质或商品资料;
(三)其他根据《信息发布规则》等食品商务网规则处罚需终止服务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食品商务网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因素适时地修订本规范,并予以公示,修订后的规则于公示中指定日期起生效。用户继续使用食品商务网的服务,视为对该新修订规则的认可和接受。
食品商务网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