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家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商家在平台(含PC及手机端)发布商品信息时填写的所有价格,均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遵循市场规律,确保可以提供所有价格的合法依据或可供比较的出处,商家不得虚构原价,不得虚假促销。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二、商家对于商品信息的价格展现形式具备充分自主的管理权利。
在商品发布页可填写唯一价格、阶梯价格、价格区间、面议等,填写后商品信息将在详情页展示出相应的价格或显示面议。商家可以返回发布页修改相应价格,根据市场行情自主定价、明码标价。
三、商家对未销售过的商品不得使用“原售价”、“成交价”、“折”、“新品折”等类似概念,误导买家认为该商品有成交记录。
四、商家如有任何虚构原价、虚假促销行为,商家应承担所有的违法责任。平台将不断提高价格管理水平,并积极向商家宣导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商家与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五、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六、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禁止采取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实际不符的方式进行促销活动。
七、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就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八、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禁止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品的价格倾销。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十、禁止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的规定:
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法律禁止任何虚构原价的行为,经营者所有的打折促销应在原价基础上进行。
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情形(价格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