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
一、制定目的: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均需提供消费者保障服务,消费者在平台享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知情权、选择权,获得赔偿权等合法权益,平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适用于平台内经营者线下售出的所有产品。
四、内容:
4.1平台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4.2应当保障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权利。
4.3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以及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4平台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平台内经营者所售商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违反关于发布违禁信息、出售假冒商品。
4.5平台内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4.6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4.7平台内经营者不得采用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等不正当方式虚抬商誉,进行促销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4.8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9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搜索降权、下架商品、暂停服务等惩罚性措施,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4.10平台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显著标明“广告”。
4.11平台内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4.12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食品商务网
2021年6月25日